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作为一项基本的农村经济制度,在农业现代化进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其中,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行为的实施主体便是当地的
承包人,他们享有以直接的方式来决定其个人所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被转手分配给第三方来实施经营活动的合法权力。
为了更好地适应新型农村
土地所有权、承包权、
经营权“三权分置”的新格局,以及满足“三权分置”下
土地经营权进入市场交易的需求,我国于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相关法律条款进行了全面而深入的修订和完善,同时删除了关于耕地
使用权不得
抵押的相关规定。
《民法典》第三百三十四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法律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五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
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