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夫妇之间产生了
离婚的念头和意向,则可选择通过协商的途径达成离婚共识,或向法院提
起诉讼,以寻求法律层面上的离婚合法化途径。
当其中一方坚定地提出离婚诉求时,其有权请求相关组织协助进行调解,也可直接向司法机构
递交离婚诉讼。
若双方在完全自愿的前提下达成离婚共识,那么应签订书面的
离婚协议,同时亲自抵达当地的
婚姻登记机关进行
离婚登记的申请工作。
《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
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