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而言,持有的借据可以前往法院提
起诉讼,除非存在其他法律障碍,例如
诉讼时效等问题,借据便可以作为庭审过程中的有力
证据。
然而,仅凭借据能否获得法院的支持,关键取决于
出借人是否实际支付过借款以及双方间的
债务合同是否已经生效。
在此基础上,我们必须视借款金额的大小而定。
尤其是
数额较大的借款案件中,尽管
债权人持有借据,但无法单独证实债务关系的存在,因此需要提供相应的转账记录来加以佐证。
然而,在涉及较小金额的借款
纠纷中,若债权人仅持有借据,那么该借据既可视为双方达成的
借款协议,同时也是实际交付借款的凭证。
因为在这类小额借款中,基于日常生活常识和交易习惯,债权人无需额外提供转账记录来证明其已实际支付借款。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借款金额的大小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并无固定的衡量标准,一般需结合日常生活经验、出借人的经济实力、借款目的、交易惯例等多方面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此外,在不同的主体之间,同样的借款金额可能会被认定为大额借款,需要提供转账记录;
反之,在另一些案例中,相同的借款金额则可能被视为小额借款,无需提供转账记录。
因此,在实践操作中,为了避免产生争议,建议债权人尽可能采取转账方式支付借款,避免采用现金支付方式。
否则,
债务人可能会以未实际收到借款为理由提出异议,在这种情况下,即便债权人持有借据,法院也未必能够支持其诉求。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
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
欠条等
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
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
裁定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