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若属于一般
保证范畴的保
证人,则其拥有拒绝承担
保证责任的权利;
而对于
连带担保中的保证人,他们必须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在一般保证中,保证人享有先诉
抗辩权。
这意味着,倘若主合同纷争尚未经过审判或
仲裁程序解决,且在
债权人人身
强制执行后,
债务人的财产仍然无法满足
清偿债务所需,那么此时保证人便可行使这样的权利——拒绝向债权人提供保证责任。
然而,当连带保证人的债务人未能履行
债务义务之际,保证人便需要立即承担起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
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
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
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
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
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
承担连带责任的,为
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