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诉讼时效期的计算标准,通常是以权利人知晓或理应得知自身权益受侵害及其义务人的确切日期作为起点。
在此基础上超过三年的时间,便表示已经超出了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限。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之规定,请求人
民法院对民事权益提供法律保护的诉讼时效期限为三年。
除非法律另有特别规定,否则均应遵循此项规定。
在具体实践中,诉讼时效期的计算方式是从权利人明确知晓或应当知晓自己的权益遭受损害及义务人身份之日开始进行计算。
然而,如果权利人所遭受的损害发生于二十年前,那么人民法院将不再予以保护。
但若存在特殊情形,人民法院可依据权利人的申请,酌情决定是否延长诉讼时效期。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
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