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针对遭受
强制拆迁的事件,
当事人应首先选择向当地警方
报警,同时务必留意搜集与
拆迁有关的
违法证据,这将有助于后期通过申请信息公开等手段,收集征收方在程序执行过程中所存在的不当之处,进一步以此为据向征收方施压,争取更多的宝贵时间,为接下来的谈判或者
诉讼活动获取主导地位。
2、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文件《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房屋征收是指国家在对非国有财产进行公平补偿后所采取的一种强制性的
行政行为。
这种行为必须建立在符合“
公共利益”需求以及给予公平补偿的基础之上,唯有在满足公共利益需求且对
土地使用权人给予相应补偿的特定条件下,国家才能依法
提前收回公民的土地使用权。
在
征地拆迁的实际操作中,法定的征收程序严谨规范,包括报批前公告程序、调查程序、
听证程序、报批程序、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制定及公告程序等环节。
通常而言,征收导致
宅基地使用权灭失的情况主要分为两种。
一种是由于双方就
拆迁补偿事宜达成共识,从而顺利完成征收工作,在此情况下,原有的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随之消失。
另一种则是由拆迁人通过申请
司法强拆,按照法定的
司法程序完成对宅基地上房屋的征收。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
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