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类
纠纷应首先通过
当事人双方自行协商解决,如若协商无果,则交由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进行妥善处理。
具体而言:
1.针对单位之间产生的争议,适宜由县级以上行政级别人民政府进行处理;
2.而对于个人间或个体与单位之间出现的纷争,则可由乡级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行政级别人民政府负责协调与裁决。
关于农村土地的
确权纠纷,主要是由于当事人在
土地所有权、
使用权及相关权利归属等方面产生的争议。
《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
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
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
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