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购房意向表达明确且交纳
定金后,若出现不愿购
买房屋的情况,则所缴纳之定金将无法予以退还。
该种情形产生的原因在于接收定金的一方因为自身原因未能与对方就购房事宜达成一致并签署相关合同,在此情况下,应当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履行双倍返还定金的义务;
然而,若是由于交
付定金的一方原因造成无法签订
购房合同的情况发生,那么便无法再行要求返还定金。
此外,当出卖方以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方收取定金,以此作为订立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
担保时,如若因
当事人一方的原因而未能成功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此时应当根据相关法律对于定金的规定进行处理。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
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第十九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
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
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
解除合同和
赔偿损失。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