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之第二条第二款明确指出,如
当事人手中所持有的借据、收据以及
欠条等债权凭证并未明确记载
债权人的
身份信息,仍有权提请
民间借贷诉讼;
在
诉讼过程之中,债权人需凭借
证据来证实两个姓名实际上系指同一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
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
裁定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