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欠条中记载的
借款人姓名与其
身份证明文件中所显示的姓名并不完全相符的情况下,
债权人必须承担起举证证明该两人实为同一人的责任。
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几种方式:
首先,如果欠条中的姓名是借款人曾经使用过的名字或者小名,那么债权人可以向借款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或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请求开具一份证明材料,以此来证实该人即为欠条中的借款人本人;
其次,如果当时存在
见证人在场的话,债权人可以寻求见证人的帮助,请他们出面作证,以证明这两个姓名实际上是指同一个人;
最后,如果既无见证人在场,且借款人也否认了借款事实的存在,那么债权人可以考虑申请进行
笔迹鉴定,以便进一步确认欠条中的签名是否属于借款人本人所签署。
《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九条
订立
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
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