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所谓的"被
拆迁人",实际上指的便是"拥有被拆迁
房屋所有权之人",如果此人无法提供有效的、能够证明其为该房屋所有权人的相关证明文件(如通常情况下所使用的房屋所有权证),那么便不能被视为法律层面上的拆迁主体,进而在寻求
房屋拆迁补偿时,亦无任何法律支撑可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条为了
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收
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
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