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
入室盗窃案件中,若仅有口供而无确凿的
物证或其他直接
证据,则无法判定
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
然而,只要有足够充分且可靠的证据证明其有作案工具,那么依然可以将之定罪。
但是,若仅仅只有作案工具而没有其他有力证据的情况下,即便证据充足,同样无法作为判定罪行的唯一依据。
因此,只有当所有证据都具备充分性和可靠性时,才能据此对被告人进行定罪以及
量刑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
书证;
(三)
证人证言;
(四)
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五十五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
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
排除合理怀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