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合同违约的情况下,受害者有权寻求
精神损害赔偿。
根据我国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的相关条款,若由于
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对另一方的
人格权造成了严重的损害,并且造成了严重的精神痛苦,那么被损害方可以选择要求违约方承担
违约责任,同时也有权要求得到精神损害赔偿。
对于自然人而言,当其下列任何一项重要的人格权利受到非法侵犯时,他们有权向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请求获得精神损害赔偿,而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受理:
(1)生命权、
健康权和
身体权;
(2)
姓名权、
肖像权、
名誉权以及荣誉权;
(3)人格尊严权和
人身自由权。
此外,如果违反了社会
公共利益或社会公德,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或其他重要的人格利益,受害者同样有权以
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请求获得精神损害赔偿,而人民法院亦应依法予以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
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
人身权益造成严重
精神损害的,被
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