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
盗窃惯犯的定义通常是指在一个较长的时间段中,不断重复实施某类特定的
犯罪行为,然而并未对其进行明确次数的规定。
第二点,关于盗窃罪这一
犯罪形式,其指代的含义是以
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为目的,通过各种手段从法定
私人财产中所
窃取一定数量的财物,或者多次进行盗窃、
入室盗窃、携带武器盗窃以及
扒窃等行为。
在
犯罪构成要素中,该
罪名所侵犯的主要客体是公共和私人财产的所有权。
而其侵害的对象则包括了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产,一般情况下,这些财产都属于动产范畴,但如果是附着于不动产之上,并且能够与不动产相分离的物品,比如田地里的农作物、山林中的树木、建筑上的门窗等等,同样可以作为本罪的犯罪对象。
此外,像电力、煤气这样的能源资源也可以被视为本罪的犯罪对象。
在犯罪构成要素中,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
行为人通过秘密手段获取
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进行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所谓的“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采用自认为不会被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经手者察觉到的方式,暗中将财物取走的行为。
在犯罪构成要素中,本罪的主体是一般的自然人,只要符合
刑事责任年龄并且具有
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有可能构成此罪。
最后,在犯罪构成要素中,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同时还必须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意图。
《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
多次盗窃、
入户盗窃、携带
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