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建设过程中,建筑物不得侵占公共区域,并且必须严格遵守建筑规范,确保其在
私人财产范围之内。
2、对于家庭情况特殊,如拥有多个住所且满足分户要求的,多余的宅基地将不会被收回,已经建成的房屋也无需进行拆除处理。
3、如果该建筑物有助于农业生产和发展,即便存在
违法建设行为,也可以考虑暂缓拆除。
4、若房屋所有者除此之外并无其他房产,则可以考虑暂缓对该房屋的拆除工作。
5、对于因历史遗留问题导致的违法建设,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予以适当宽容,避免强制拆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