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受伤程度的鉴定工作,通常包括了在住院疗养期间的相关评估。
特别地,在接受治疗的时间段内,并不适宜进行此类鉴定。
对于轻微或者严
重伤害程度的鉴定来说,通常会选择在患者出院之后再进行。
而对于涉及到关节等功能性问题的情况,则需要等待出院后的三至六个月时间才能进行鉴定。
如果骨折部位有钢板固定且对关节功能产生影响的话,那么就需要等到拆除钢板并完成治疗之后的三至六个月时间才能进行鉴定。
在收到鉴定申请之后的七日内,我们将出具鉴定报告;
若存在疑难问题,我们将在十五天之内完成鉴定工作;
如果需要补充材料,则从补充材料完成之日起重新计算时间。
鉴定报告将由委托单位(例如交警大队)领取。
至于残疾等级的鉴定,一般会选择在治疗结束、患者出院后的三至六个月时间进行。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十九条
根据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人身
伤情鉴定标准和
被害人当时的伤情及医院诊断证明,具备即时进行伤情鉴定条件的,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应当在受委托之时起24小时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在3日内出具鉴定文书。对伤情比较复杂,不具备即时进行鉴定条件的,应当在受委托之日起7日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对影响组织、器官功能或者伤情复杂,一时难以进行鉴定的,待伤情稳定后及时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
《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二条
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当向
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
合法性负责。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核对并记录鉴定材料的名称、种类、数量、性状、保存状况、收到时间等。
诉讼当事人对鉴定材料有异议的,应当向委托人提出。
本通则所称鉴定材料包括生物检材和非生物检材、比对样本材料以及其他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鉴定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