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婚前是否应签署财产协议这一问题,实际上法律并未做出强行规定,完全交由
当事人双方进行商议和决策。
然而,若需签署合法有效的
婚前财产协议,需要满足以下几个关键性的要素:
首先,婚前财产协议在形式上必须以书面文件为载体。
无论是通过夫妻双方自行协商达成共识,还是在公证机构的协助下完成,都必须形成明确的书面文字记录。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公证并非法定的必要程序,但是只要夫妻双方的真实意愿得到充分体现,那么这份婚前财产协议在形式上便具有无可争议的
合法性。
其次,婚前财产协议的内容必须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的要求。
夫妻双方可以在协议中约定的财产范围包括其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以及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获得的全部财产,这些财产既可以是日常生活所需的物品,也可以是用于生产经营的工具,既可以是有形的实物资产,也可以是无形的
知识产权等。
但是,必须确保这些财产均属于夫妻二人共同拥有,而非原本属于他人或者尚未确定所有权归属的财产,同时也不得涉及到第三方的权益。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
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
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
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
个人财产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