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双方均同意
离婚仍需经历冷静期之新规,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最新制定,在未来办理
离婚登记的程序中将发生相应变更:
首先,夫妻双方应依照法律规定向
婚姻登记机关提交离婚登记申请;
其次,在随后的三十日内,若有任意一方对此表示反悔,皆可向婚姻
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若在前述三十日期间,双方均未前往民政局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则在接下来的三十日内,双方必须共同亲自至婚姻登记机关
申请离婚证书。
在此第二个三十日之内,若双方未能亲自至婚姻登记机关申请,亦将被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当双方共同至婚姻登记机关申请颁发
离婚证书时,经审查通过后,婚姻登记机关将予以正式登记并发放离婚证书。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
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
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
抚养、财产以及
债务处理等事项
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
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