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离婚诉讼中,受害方是否能够获得
赔偿,这取决于其权益受到何种伤害以及相关法律如何对此进行规范。
根据我国法律现行条款的规定,若存在如下任何一种情形,那么无过错的受害方将享有索赔权:
首先是对方
重婚;
其次是配偶与其她异性长期共同生活;
再者是对方有实施
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等
违法行为。
换言之,以上列举的所有情形都是
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理由。
值得我们关注的是,离婚损害赔偿不仅涵盖了物质损失的赔偿,还包含了
精神损失的赔偿。
关于精神损失的
赔偿金额,则需根据以下几个方面来综合考虑:
第一,加害人的过错程度,但法律另有特别规定的情况除外;
第二,加害行为的具体情节,如手段、场所、行为方式等;
第三,加害行为所带来的实际后果;
第四,加害人从
侵权行为中所获取的利益;
第五,加害人承担
赔偿责任的经济能力;
最后,还要结合受诉法院所在地区的平均生活水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
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
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
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
精神损害的,被
侵权人有权请求
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