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
婚姻登记前所取得之财产属于个人私有财产,无需进行分割处理。
然而,当婚约双方另行作出明确约定时,则应依照该约定之分割方案进行划分。
同时,若双方在婚前对某部分财产做出了共同所有之规定,那么便应当经过双方协商来进行分割分配;
如若协商未能达成一致结果,可交由人
民法院依据财产的实际状况,并以考虑到及其子女权益、女性权益以及无过失方权益等因素,进行公平公正的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
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
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
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
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
人身损害获得的
赔偿或者补偿;
(三)
遗嘱或者
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