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农村
土地征收的补偿规范如下:
首先我们需要关注
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以及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这三项主要补偿款;
其次,对于被
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也应予以一定程度上的重视和考虑。
对于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这项重要任务已由位于省、自治区及直辖市区域内的相关部门负责制定并公开发布,而区片综合地价的具体数额亦随之确定下来。
但是在征收农用地之外的其他各类土地、青苗及其地上附着物时,其补偿标准则需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制定并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