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未被评定为残疾的
工伤员工,依法仍可获得如下相关补偿款项:
首先,针对治疗工伤所必需的
医疗费支出,只要其符合
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以及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范围之内,皆将有工伤保险基金负责承担支付责任。
其次,在
停工留薪期间,原本享有的
工资及福利待遇均保持不变,由用人单位以月度为周期,按照规定标准逐项予以支付。
最后,还涵盖了其他一系列相关补偿措施。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
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
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
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
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