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状况下,
拆迁估价应由被征收人协商后共同选定的同一家专业机构负责执行。
在这个过程中,可供选择的评估机构可以包括由拆迁方提名的估价机构、或者由拆迁方与被拆迁方一起商讨定夺,然而若在这些多元选项中仍未能达成共识,则需由拆迁管理部门介入协调,或者由被拆迁人自主选择已经公开且符合相关规定的估价机构。
房屋征收作为国家针对非国有财产在公平补偿基础之上所采取的强制性交易
行政行为,其前提必须是出于“
公共利益”的需求以及给予公正合理的补偿。
国家仅能在特定的公共利益需求背景之下,并且向
土地使用权人提供相应的补偿后,才能按照法定程序提前回收公民的土地使用权。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法定的征收程序严谨规范,包括报批前的公告程序、调查程序、
听证程序、报批程序、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制定以及公告程序等多个环节。
一般而言,征收导致
宅基地使用权的消失主要存在以下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由于双方就
拆迁补偿事宜达成了协议,从而顺利完成了征收工作,在此情况下,原有的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将随之消失。
第二种情况是当拆迁方通过申请
司法强拆,遵循法定的司法程序来完成宅基地上房屋的征收时。
《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
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