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特定情况下,比如若被告人犯有协助信息
网络犯罪活动罪且具备各种有利条件,则可能获得
减刑待遇。
例如,如果被告人展现了显著的
立功表现,或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真勤勉,表现出真诚的悔过之意等等。
但是,若该罪行达到了法定的
情节严重级别,那么便是成立了协助信息网络
犯罪活动罪,将依法判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
拘役,同时并处或单
处罚款。
对于涉及到
单位犯罪的案件中,法律规定应当对单位处以罚款处理,并且依法追究其直接负责人及其他相关
责任人的
刑事责任。
然而,要认定是否触犯该
罪名,需要综合考虑以下几个关键因素:
首先,
犯罪主体必须为一般自然人而非特殊群体;
其次,主观上必须是故意为之,即明确知道自己正在为他人进行的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提供帮助;
再次,
犯罪行为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正常信息网络环境的有效监管秩序;
最后,客观方面必须存在向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服务器托管服务等行为,且情节严重者方能构成此罪。
关于情节严重的具体认定标准如下:
1.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2.支付结算金额达到二十万元以上的;
3.通过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4.
违法所得达到一万元以上的;
5.两年内曾经因为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到过
行政处罚,之后又再次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6.被协助对象实施的犯罪行为导致严重后果的;
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
刑法》第七十八条
【减刑的适用条件与限度】被判处
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的
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
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
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
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
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
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
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