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署了
拆迁协议之后,倘若长期未能获得应有的
安置房,那么您有权向法院提
起诉讼,请求对方严格遵守协议条款,尽快交付安置房。
拆迁补偿协议自签订之日起即对双方产生
法律效力,无法按时获取安置房无疑会对
拆迁户的权益造成严重侵害。
因此,此类
诉讼应以
行政诉讼为主导,将负责拆迁事务的政府机构作为被告,诉诸于法院。
若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所设定的签约期限内未能达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
房屋所有权人身份不明晰,则房屋征收部门需上报至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据本条例的相关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做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进行公示。
补偿决定必须公正合理,包含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所规定的所有关于补偿协议的事项。
若被征收人对此项补偿决定持有异议,可依法
申请行政复议,亦可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
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
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
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
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
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
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
养老保险等
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