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对于农村地区的房产,并不允许采用强制手段进行
拆迁。
具体规定如下:
在启动涉及到房产征收的程序时,首先需要确保给予被征收方充足的补偿,然后再进行实际的搬迁工作。
因此,市、县级人民政府有权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收取房产,但前提是必须首先按照协议内容或补偿决策,向被征收方提供相应的补偿。
被征收方在收到补偿后,应在协议约定或补偿决定所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所有的搬迁事宜。
在此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以
暴力、威胁或其他
违法行为,如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以及道路通行等方式,强迫被征收方进行搬迁。
同时,也严禁
建设单位直接参与到搬迁活动之中。
如果被征收方在法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
行政复议申请,或者未就
行政诉讼提
起诉讼,并且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仍未进行搬迁,那么,市、县级人民政府将有权利依法向人
民法院提交
强制执行申请。
在提交强制执行申请时,还需附上
补偿金额及专户存储账号、
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详细地址与面积等相关资料。
《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