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采用前述
法规所述之手法,规避履行或故意削减已扣除或已收取税款的扣缴义务人,如涉及金额较大者,将依据前款所定法则予以惩罚。
倘若这些行为频繁发生且未经妥善处理,则需将其累积的数额一并纳入考量。
对于有第一条款列举的
违法行为,且在税务机关依法下达了
追讨税款的明确指令之后,能够及时补缴应纳税款,支付相应的
滞纳金,并且已经接受了
行政处罚的情况下,将不再追究其
刑事责任。
然而,如果在过去五年中因为逃避缴纳税款而受到过
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过两次及以上的行政处罚,那么这一例外情况将不再适用。
《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
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
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
处罚金;
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
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