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
民法典》相关条款,当
借款人与
出借人之间所签订之借贷协议中明确标注了
借款期限之时,若出借人在该借款
期限届满之日起超过三年再向法院提出上诉,那么这种行为便超出了法定的
诉讼时效期间。
在此情况下,
债务人有权援引
抗辩权,进而导致
债权人面临
败诉风险。
然而,法律同时亦规定,只要存在如下任一情形——即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义务人表示同意履行义务;
权利人启动司法程序或提交仲裁申请等等——均可视为
诉讼时效的中断,从而使得诉讼时效得以重新计算。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即便债权人的
诉讼请求已经
超过诉讼时效,其仍有权提
起诉讼,而法院并不会主动适用
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决。
倘若债务人自愿履行
债务,则自此之后不得再行要求返还;
反之,若债务人以诉讼时效已过作为拒绝还款的理由,则债权人将面临败诉的风险。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