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所有涉及到
房屋产权确认、使用、销售、租赁、典当、
抵押等各类民事
法律关系所产生的争议,包括与房屋相关的装修、装潢、设计以及附属设施的归属问题引发的纷争,都拥有向当地人
民法院
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
2.若
拆迁方与被拆迁方就
拆迁补偿和安置事宜无法达成共识,且经过批准拆迁的主管部门或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同级人民政府进行调解后仍无果,则该类
纠纷将交由上述机构进行裁决。
对于裁决结果不满的一方,可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法院提出上诉。
3.单位内部建设房屋及分配公有住房
使用权,本质上属于单位内部的行政管理行为。
因此,职工对分房存在异议,或者认为单位分房不公正导致的纠纷,并不属于法院的
管辖范畴,而应当由本单位或者相关行政部门负责处理。
4.如果单位已经按照分房合同的约定,将住房使用权分配给了员工,但由于员工个人原因离职、
辞职,或者被单位解雇时,单位依据合同规定要求收回公房使用权,从而引发的纠纷,员工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5.如果有关部门在审批建筑物时出现不当行为,影响了他人的通风、采光权益,或者由于
环境污染引发的纠纷,
当事人既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
申诉,也可以向法院提起
行政诉讼。
《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
征收补偿方案和
行政复议、行政
诉讼权利等事项。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
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四条
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