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村地区的回迁住房购买问题,在符合相关
法规和政策的前提下,原则上是可行的。
依照我国现行的《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至第六款之规定,对于农村居民所拥有的宅基地,应当经过乡(镇)级人民政府进行严格的审核并获得批准;
若涉及到占用农业用地的情况,还需按照该法律第四十四条的具体规定来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
同时,农村居民在出售、租赁或
赠予其住宅之后,再次提出宅基地申请的,将不会得到批准。
此外,国家也支持那些已经在城市落户的农村居民,依据自身意愿,以合法且自愿的方式有偿地退出宅基地;
并且积极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对闲置的宅基地和住宅进行有效的盘活利用。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至第六款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