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在缔结了婚姻关系之后,因土地被征收而得到的补偿款通常被视为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
符合
夫妻共同财产范畴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
夫妻关系
存续期间的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夫妻双方在生产、经营以及投资过程中所产生的收益;
知识产权所带来的收益;
继承或接受赠与的财产,但未明确规定仅归属某一方所有的部分;
以及其他类型的财产。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
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
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
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
人身损害获得的
赔偿或者补偿;
(三)
遗嘱或者
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