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偷
逃税款八亿元这一行为的
犯罪嫌疑人,是否需要承受法律惩处并面临
刑事审判,并不一定完全取决于此。
然而,倘若
当事人已经接收到税务部门依照法律程序发出的追缴通知,并且能够主动地补缴应当上缴的税款以及相应的
滞纳金,同时还已经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接受了
行政处罚,那么司法机关通常情况下是不会继续追究其
刑事责任的。
但是,如果该当事人在过去的五年时间里因为逃避缴纳税款而曾经受到过
刑事处罚,或者是被税务机关给予过两次及以上的行政处罚,那么这种情况就属于例外,司法机关仍将依法对其进行
刑事诉讼。
《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
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
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
处罚金;
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
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