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践中,并不存在
诉讼时效不适用于特定情形这一说法,因为无效婚姻即为一项特殊的例外情况。
根据现行法律
法规,诉讼时效主要针对普通的民事请求权进行调整和规范,然而,对于婚姻在法律上被认为无效这一事项,
当事人提出申请宣告其无效的期限并无明确规定,因此不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
换言之,当事人有权在任何时候向人
民法院提交申请,要求对婚姻是否有效进行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婚姻无效:
(一)
重婚;
(二)有
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第一百九十六条
下列请求权不适用
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二)不动产
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三)请求支付
抚养费、
赡养费或者
扶养费;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