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当员工因病或非因公负伤而在预定的
医疗期结束后,无法再从事原有的工作职位,且亦无法适应由雇主另行安排的其他工作岗位时,雇主有权单方面解除与其签订的
劳动合同。
因此,只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雇主便可依法对员工的工作岗位进行调整:
其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若员工在工作中表现出无法胜任现有工作的情况,经过相应的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之后,仍然无法胜任新的工作任务,那么雇主同样有权利解除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
在此种情形下,若能证明员工确实无法胜任当前的工作,雇主则有权对员工的工作岗位进行调整。
此外,根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的明确规定,当员工因工受伤并被鉴定为五级、
六级伤残等级时,除了享有一次性的
伤残补助金之外,他们还应当保持与雇主之间的
劳动关系,由雇主为其安排适当的工作岗位。
如遇难以安排工作的特殊情况,雇主需按照月度向该类员工发放
伤残津贴。
因此,对于那些在
工伤事故中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员工来说,雇主是有权力将他们在发生
工伤之前所担任的工作岗位调整为他们能够胜任的新工作岗位的。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
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
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
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
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
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
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
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