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涉及到购
买房产时,
定金的支付实际上是一种合同约定,通常情况下,定金是可以进行返还的,然而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决定。
通常而言,以下几种情境中的
购房人有权从开发商处索回定金:
首先,如果开发商尚未获得《房地产预售许可证》,也就是说他们并不符合
商品房预售的法律规定,那么他们与购房人之间关于
购房定金的约定将被视为无效。
根据我国《
民法典》对于
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无论双方签署的是《认购协议》还是其他形式的文件,也不管双方是否就定金的退还事宜做出明确约定,开发商都必须无条件地将定金归还给购房人;
其次,如果开发商虽然未取得《房地产预售许可证》,但却故意隐瞒关键事实或者提供
虚假信息声称已经取得该证书;
那么开发商需要为此承担
缔约过失责任,除了退还购房人的定金之外,还应当
赔偿购房人因利息等资金损失以及其他相关
财产损失而产生的费用;
再次,如果开发商已经满足了商品房预售的法定条件,并且成功获取了《房地产预售许可证》,那么如果双方仅仅约定了购房人如果拒绝订立《
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便无法要求退还所交付的定金;
那么购房人可以以该约定显失公平为理由,请求法院或
仲裁机构对该约定进行变更或撤销,进而要求开发商退还所支付的现金;
最后,如果是由于开发商的原因导致合同未能顺利签订,那么您可以要求开发商退还相应的定金,但是如果问题出在您自己身上,而开发商并没有任何隐瞒或欺骗行为;
您只是单方面提出了
退定金的要求,那么您需要按照认购书中关于
退房的相关约定缴纳
违约金。
若无此类约定,您可以尝试与开发商进行积极的沟通和协商,以寻求妥善解决方案。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出卖人未取得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与
买受人订立的
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
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