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屋
拆迁所提供的补偿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对于因为
征收房屋而引发的企业或商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停滞导致的
经济损失,相关部门应依法进行相应的补偿。
其次,由地方政府,特别是市县级政府出台制定的补助与奖励措施,将被广泛应用于对被征收人的经济支持和激励。
再次,针对被征收房屋本身的价值,政府也会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合理的补偿。
最后,由于征收房屋可能会给被征收人带来搬迁以及临时居住场所的困扰,因此,政府还会提供相应的搬迁及临时安置费用作为补偿。
《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二十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