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拆迁工程归其统辖。
该部门对全国范围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进行监督与管理。
而省级及以下各级地方政府则负责本行政区划范畴内的城市房屋拆迁事务的管理工作。
关于
拆迁房屋的具体
补偿金额问题,需考虑诸多因素,包括实际现状等。
因此,
当事人可在
动迁前与有关部门就补偿事项进行充分协商与沟通。
关于房屋
拆迁安置费用的计算方法如下所示:
(被
拆迁人或
承租人)房屋拆迁安置费=搬迁补助费+若未提供周转房时的临时
安置补助费+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非住宅房屋因停产、停业导致的损失
赔偿费。
1.若拆迁方已提供周转房并使拆迁房屋使用者得以居住,则公式中的第二项补助费将为零;
2.若拆迁房屋属于住宅性质,则公式中的第四项赔偿费将为零。
《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
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
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
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
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