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
刑事案件的侦查环节中,唯独
辩护律师有权进行会面与
当事人沟通交流。
所需提交的文件资料囊括了
律师的执业证书(须为正本以及副本)、律师事务所在此事件中的证明函(用以出示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会见被指控者或被告人员之专用介绍信》),同时还应有一份《
刑事辩护委托书》附带,若是由法律援助机构委托的案件,那么便需附上相关的法律援助公函,最后,必要的
身份证明方面,委托人(通常是
家属人员)需提供有效的身份证件及亲缘关系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其他
辩护人经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