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子女患有残疾,父母亦有权依法解除婚约。
首先,如双方均能就
离婚事宜、子女抚育问题以及
财产分割方案等方面达成共识,则可由双方亲临各自
户籍所在地的
婚姻登记机构,并
递交居民
身份证、户口簿、
结婚证书及
离婚协议以
申请离婚登记。
其次,若双方在上述议题上无法达成一致,欲离婚的一方可向被告户籍所在地或
经常居住地的基层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请求
解除婚姻关系。
若被告的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并不一致,则应由其经常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行使
管辖权。
经法院审理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者,将作出
准予离婚的判决。
离婚之后,关于子女的
抚养问题,双方可进行协商,由其中一方承担抚养责任,而另一方则需按规定支付相应的
抚养费用。
《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
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
登记机关申请
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
债务处理等事项
协商一致的意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