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时,若
质权人未能得到清偿,那么其在行使质权时应当根据质物的特性来选择适宜的方式。
针对动产类的质物,可以采用折价、拍卖或者变卖的方式进行处置;
而对于权利证书这类质物,则可以通过兑现、提货、拍卖、转让等途径进行处理。
在处理质物所获得的价款方面,它将被用于偿还
主债权及其利息、
违约金、
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以及实现质权所需的相关费用。
当质权人因为行使质权而与出质人产生争议时,他们可以选择通过协商、
诉讼、仲裁等多种方式加以解决。
如果决定提
起诉讼,质权人既可以同时起诉出质人和出质债权的
债务人,也可以选择单独起诉出质债权的债务人。
《
民法典》第四百三十六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
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
质押财产。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
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