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土地征收强制是否合法的问题。
为了确保国家建设征收土地得以顺利进行,以及维护广大被
征地拆迁户的长期利益与整个社会
公共利益的稳定,政府有权依法向人
民法院提出
强制执行申请。
然而,部分公众可能会抱持误解,误以为如果被
征地企业或个人对政府制定的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存有异议,就可以在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之前拒绝配合征地工作。
值得留意的是,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并不妨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
因此,被征地单位及
承包经营商应积极配合,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
2.关于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性质。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属于国家
行政行为,具有强制性特征。
它并非普通的
民事行为,而是由国家授权并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依据和程序进行的行政行为。
这主要源于国家建设征用土地
法律关系中的主体——国家与被征用土地的集体组织(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之间的地位并不平等。
土地征用法律关系的形成并非建立在双方自愿且
协商一致的基础之上,而是基于国家单方面的意志表达,无需得到被征用土地所有者的同意。
国家征用土地的指令本质上是一种行政命令,对此,被征用土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必须无条件地予以遵守。
同时,在该类法律关系中,等价有偿原则并不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
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
申请强制执行。一些人存在这样的错误想法,被征地单位或个人对国家征收土地的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在征地补偿安置的争议解决前,可以拒绝征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