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行政裁决制度:
依据
当事人提出的请求,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房屋
拆迁管理机构进行裁决。
如若拆迁管理机构本身即是被
拆迁人时,则应由其同级别人民政府进行裁定。
裁决的具体内容应涵盖补偿方法及金额、安置住房总面积及其安置场所、迁出期限、迁出过渡模式以及过渡期限等多项事宜。
同时,裁决应自收到当事人申请之日起不超过三十日完成。
二、法律
诉讼机制:
若相关拆迁当事人对于上述裁决持有异议,可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做出裁决之房屋拆迁管理机构的上级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
此外,亦可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当地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
三、
强制拆迁措施:
若被拆迁人或
房屋租赁者拒绝履行房屋拆迁管理机构所作裁决,且在裁决规定的迁出期限内未能迁出,则可依法实施强制拆迁。
此项工作由房屋所在地区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相关部门执行,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机构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执行。
《
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
行政拘留、
暂扣或者
吊销许可证和执照、
责令停产停业、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警告等
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
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
行政强制措施和
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
行政许可,
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
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