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农村地区的自留山、自留地及
宅基地皆为农村集体所拥有,因此,不论该建筑物是否遭受
拆迁,其所在地的宅基地均属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财产,而农民在此类宅基地上仅享有
使用权与资格权。
关于宅基地的申请条件,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首先是由于子女婚嫁等原因导致家庭需要分户,但却缺乏宅基地的;
其次是外来人口迁入本地并加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然而尚未获得宅基地的;
最后则是因为自然灾害的发生或预防、村庄及集镇规划的实施以及乡村公共设施与公益事业的建设等因素,需要进行搬迁的。
值得注意的是,城市市区内的
土地所有权归属于国家,而农村及城市郊区的土地,除了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明确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部分外,其余皆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此外,宅基地、自留地以及自留山也同样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百六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