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停止
执行死刑的特殊情况:
“若最高人
民法院在签发执行死刑的指令之后,在实际执行之前,发觉出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以及第二百一十二条第四款所明确规定的情況时,应立即做出裁定,下令下属的各级人民法院暂停
死刑的执行工作,并将相关的资料整理移交给下级人民法院。
下级人民法院在接到上级法院的指示后,需协同相关部门进行深入的调查核实,并在完成调查后,及时地向最高人民法院汇报调查的结果及处理建议。
”因此,当出现以下几种情况时,死刑的立即执行应被立即中止:
(一)在执行死刑之前,发现原判决可能存在错误的情况;
(二)在执行死刑之前,罪犯如能揭露重大
犯罪事实或展现出其他
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对原判决进行
改判的情况;
(三)罪犯正处于孕期的情况。
对于前两款所述的情况,在其导致停止执行的原因消除后,必须再次上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请求签发新的执行死刑的指令后方能继续执行;
而对于因第三款所述原因而停止执行的情况,则应上报最高人民法院,请求依法改判。
《
刑法》第六十八条
【
立功】
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
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
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
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
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