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的
有效期为一年,该期限的起算点为
申诉人自知或应知其劳工权益受侵害之时。
若
纠纷源于劳资双方在劳制期间由于
拖欠薪资问题产生反响,则申诉人须在劳资关系解除之日起的一年内提交仲裁申请。
这一时效期可因为申诉人向对方申诉权、寻求相关援助机关帮助或得到对方确认愿意履行责任等行为导致中断。
自此以后,仲裁时效期将重置。
若遇到诸如自然灾害或出于任何正当理由,申诉人无法在仲裁时效期内提
起诉讼的情况,该时效将会暂时中止,待妨碍中止的因素消失之后,仲裁时效期仍会持续进行。
然而,对于劳资关系
存续期间因拖
欠薪酬而引发的争议,申诉人依法
申请仲裁时是无需受到上述仲裁时效期限的限制的。
然而,当劳资关系结束时,申诉人必须在劳资关系解除后的一年内提出仲裁申请。
在正式向劳动
仲裁机构提出申请之前,申请人通常需要收集并提供充分的
证据来证明自身与用人单位之间确实存在
劳动关系。
这些证据可能包括
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支付薪水的证据,如
工资清单、银行卡、
社会保险缴费凭证以及工作证件、服务证件、旁
证人证词、与用人单位负责人的谈话录音及信件通讯等,同时也不应忽视相关聘用辞退邮件往来等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
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
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
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