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
债权人和
担保人之间存在明确约定时,
保证期间便以双方协定之期限为准。
而在无任何特殊约定的情况下,保证期间应自主
债务履行
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且此期限不可超过六个月。
这里所提到的“保证期间”,是指由
当事人协商确定或由法律明文规定的,保
证人需承担
保证责任的一段特定时间段。
当保证人与债权人就保证期间达成共识后,便应严格按照约定执行。
《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
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
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