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遗嘱,属于紧急情境中设立的
遗嘱形式。
但此种口述形式的遗嘱并非任何情况都能生效,它需要满足若干特定条件方可被认定具有法律约束力:
首先,只有在紧迫的情形下才能设定口头遗嘱;
其次,倘若当紧迫局势解除时立嘱者并未离世,那么该口头遗嘱将自动失去其有效性;
最后,口头遗嘱的
合法性还需得到两位或以上的
证人在场见证才得以确立。
《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
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
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
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