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
征地拆迁事务时,根据法律规定需遵循
诉讼复议前置原则。
若对于政府就
土地使用权所作出的决定持有异议,则应先行启动
行政复议程序,倘若对复议结果仍不满意,方能申请诉讼解决问题,即征地拆迁事务须经过复议前置阶段。
在面临
征地维权困难之时,您可采取以下策略:
首先,可向当地土地管理机构反映情况;
其次,通过网络渠道进行举报——例如国土资源部举报信箱;
此外,还可寻求媒体协助;
或者向征地部门所在地区政府或上级政府提出投诉,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此类举报往往无法得到有效回应,政府部门可能不会予以处理;
最后,您亦可选择向法院提
起诉讼。
关于
行政诉讼的
一审流程,具体步骤如下:
首先,由原告发起诉讼,法院接受
立案申请;
其次,在审理前做好充分准备工作,包括向被告发送
起诉状副本,向原告送达收到的
答辩状副本,以及通知
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
开庭时间与地点;
再次,进入正式审理环节,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阐述行政争议焦点;
随后进行
证据质证环节;
展开辩论环节;
最后,由当事人发表最终陈述意见;
最后,法官将在庭审现场宣布判决结果,或择期公布
判决书,并向各方当事人送达相关法律文书。
《
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
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
行政机关的具体
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
使用权的,应当先
申请行政复议;对
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
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收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