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
借款人因自身能力原因未能履行还款义务,作为其
担保人便应承担起
保证之责,对该笔
债务进行代为清偿。
待代偿事宜完成后,担保人可依法向借款人索求追偿。
然而在此过程中请务必注意,如若担保人为一般性保证,
债权人需先行通过
司法途径(例如向法院提
起诉讼或参与仲裁)解决债务争端。
只有在经过司法程序并
强制执行债务人所有资产后仍无法满足还款请求的前提下,担保人才有可能被要求承担
保证责任。
《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
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
证人承
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
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
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
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