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之规定,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持
续期间内,有权利且能够依法建立
债权债务关系。
在这一过程中,若夫妻双方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以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作为
担保,向其中一方提供借贷用于个人的商业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私人事务,此种情况应当被理解为双方合意处置
夫妻共有财产的行为,并且依照所签订的
借款协议进行处理和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
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二条
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
夫妻共同财产出
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者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以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